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学科建设工作,稳步提升我院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的学术研究水平,加速实现公共管理学科建设的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合理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和培养管理的目标:使选拔培养对象成为思想品德高尚、专业基础理论扎实、作风严谨、能够跟踪把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的,能够组织和推动本学科硕士点、博士点申报和建设的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申请者应为我院在职的正式编制教师。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应考虑各学科专业特点,结合我院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实行(首席)学科带头人负责制,负责团队发展、学科建设、项目申报等相关学术活动。
第七条 负责相关方向研究生培养过程与质量监控,如课程安排、研究生教学团队的组建、开题、学术讲座、研讨会、答辩等。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人选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学科带头人应具有作为学术带头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基本聘用条件:
近五年考核合格,在教学方面主讲相关专业课程,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并同时具备下列两项科研基本要求:
1.学科带头人必须在本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对本学科的发展做出过或能够做出重要贡献。
2. 在国内外(CSSCI来源期刊、CSCD源期刊、SCI、SSCI)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有影响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中担任主编或副主编、或参编1章1部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
4. 立项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课题排名前2名)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1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以实际到帐数为准)1项以上,取得了较好的项目成果;
5. 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持有获奖证书(排名前3名);或获得过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优秀教
材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名)。
第十条 学术骨干岗位职责:
1. 作为学术团队的主要成员,积极参与本学科和学术团队的建设,并在其中发挥学术骨干作用,扩大学科学术影响。
2. 在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开展学术研究,积极争取申报教育部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参加学科带头人及团队成员的科(教)研项目。
3. 在本研究方向上发表系列高质量、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一)依据选拔条件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或学院推荐,填写《法学院学科带头人申请表》。
第十二条 (二)由学院对申请进行审核,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带领学科梯队成员加强学科建设,准确把握本学科研究方向,立足本学科发展前沿,不断推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培养中青年人才,同时提升本学科的学术声誉和学术造诣。
(一)按学科建设总体部署负责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密切关注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培养期内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2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
(三)指导本学科实验室和教材建设,主编高质量教材或学术专著,发表不少于3篇CSSCI来源期刊以上的高水平国内外学术论文。
(四)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和学术报告会,组织参加校外有关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安排接待有关国内外专家学术交流。
(五)建设本学科梯队,积极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培养新的学科带头人,为本学科的长远发展蓄积后备力量,保持发展的后劲。
(三)各学科每年派出1-2个带头人优先推荐到到国内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做高级访问学者。
(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配备办公用品和设备,报销相关费用。
(五)根据学科带头人工作需要,参加各类国内外学术会议。
(六)重点建设学科每年资助2万元,一般建设学科每年资助1万元,经费资助以完成学科建设任务为前提进行兑现。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含方向带头人)每年12月30日前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将当年主要教学情况、教学成果、论文、著作(教材)、科研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附上,由学院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由学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与学科带头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可支配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的支出范围是:
(一)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包括会务费、前期准备所需资料费、差旅费。
(三)从事科研必要的图书、资料费用,复印费、翻译费。
学科带头人的经费按照年度实行预算制,经学院批准后列入本年度预算。以科研成果为基础,经费支出由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签字。学科带头人在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中,应及时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4年9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