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云顶国际8588yd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对学院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与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规范,把握学术方向,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人,秘书1人。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其他委员由学院教授或教研室主任担任。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任期内,任免、增补由主任提名,学术委员全体会议批准。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一)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治学严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必要条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学科带头人、院长和分管科研教学工作副院长。
(二)研究学院学位授予、教学计划方案、培养标准等问题。
(四)制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工作
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条 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数为全体委员数扣除因故需要回避的委员数。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全体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审议和决策各类事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对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对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对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档案审阅;
(二)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须回避;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自2014年4月20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公共管理学学术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