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能是在街道居住区内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决定、指示、命令。
2.街道办事处在街道区域内直接代表派出人民政府,具体办理所委托的各项行政事务。
3.在街道区域内,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任务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街道办事处一般设有行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经济管理科、民政和、科、计划生育办公室、城市管理科、文教科、财务科。
街道党委一般设有党委办公市、纪工委、组织人事科、宣传统战科、工会、妇联、团工委、武装部。
居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得基层性自治组织。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得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和地域性等特征。
1. 基层性。居委会是设立在城镇基层政权组织之下得社会组织,是直接由广大居民构成得组织。
2. 群众性。居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群众性组织。
3. 自治性。居委会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下,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决权。
4. 地域性。居委会是地域性的社会组织,是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1. 居委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广大居民群众可以通过居委会参与管理本居住地区的事务,可以实实在在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如果没有居委会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工作,那么,城市社会管理就难以顺利进行。
居委会既可以把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给广大人民群众,又可以通过接到办事处及时向上级党委及政府反映社会的各类情况及群众的意见性要求。
居委会通过各种形式,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种社会管理事务,如通过调解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群防群治工作。
城市是经济活动的中心,居委会协助发展社区经济,这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物质文明建设。
居委会通过各种活动有助于培养人民群众的文明意识,树立社会道德观念,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是指涉及本居住区居民的行政事务和有益于全体居民的公共福利事业。
调解就是当家庭之间、邻里之间发生了争吵、争执现象时,劝说双方消除纠纷,重归于好。
维护社会治安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社会力量。
(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生活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安全防火等各项工作,把政府的社区管理工作落实到最基层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居委会内部一般设置六大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社会福利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代表委员会和青少年教育委员会。
总体而言,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虽然具有热情高、干劲大、风险精神强等特点,但是,其年龄构成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3. 居委会规模的设置滞后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1. 调整居委会的组织体系。1999年以来,沈阳市在重新划分居委会辖区规模的基础上,建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会”(后改为“社区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居委会组织体系。
所谓指导,就是在工作上给予指点和引导,提出原则性意见,把握其方向。
综上,就理论和法律层面而言,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实际中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 建立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新型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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